中美博士后制度的比较

发布时间:2008-12-25    浏览次数:

美国的博士后制度起步较早、影响较大,且已形成比较成熟和规范的做法,在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中国的博士后制度主要是借鉴美国的博士后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因此,我们着重对中美博士后制度进行比较。

一、共同的基本特征:

1.招收目的,都是为了加强科技研究,培养造就和挑选一批高水平的年轻研究人才,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2.招收对象,基本都是年轻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3.工作性质,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的研究课题大多代表了科技发展的方向,具有较高水平,选题或多或少具有跨学科的特点;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相对独立或在高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半独立地进行工作。

4.工作环境,都是在学术水平较高、学术气氛较浓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以及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机构工作。

5.工作期限,都有一定的工作期限,都具有临时性、过渡性的特点。

6.实际效果,都具有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并举的双重效果,达到出人才、出成果的双重目的。

7.社会支持,都得到社会支持,特别是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二、主要差异

由于中美社会环境、科技和教育发展状态、管理体制等方面的不同,博士后制度及其发展过程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1.主导和制约关系的不同。

美国博士后制度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政府不介入直接管理。政府主要在经费投向、科技政策以及在官方机构设立的博士后项目上,对博士后事业发挥导向性影响作用。美国博士后制度走的是招收机构自行管理、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道路,其发展方向和规模受科学研究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调控与制约。

我国博士后制度则是由政府主导的。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是政府组织实施的,由人事部牵头,由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管委会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具体负责各项管理职责。招收博士后的单位必须经过管委会专家组择优评审认可,并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2.招收和管理模式多样性的不同。

在美国,博士后制度没有正式明文法规来确定,而是在自然发展过程中形成一套为大多数人认可的习惯作法。美国招聘和管理博士后的模式多种多样,作用和特点各不相同,博士后的概念比较模糊,各招收单位对博士后的解释也有所不同。有些单位只承认获得哲学博士进行研究训练的人为博士后,有些把助理教授和研究助理也看作博士后人员,还有一些把取得专业博士学位如医学博士学位后再进行职业训练的也称为博士后。其资助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包括研究期限、考核制度、工资待遇都有差异,形成多样化的特点。各招聘单位对博士后在管理上普遍比较宽松、灵活,比较注重竞争和自我约束,比较注意发挥基层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管理层一般只管两件事,一是审核博士后人员的资格;二是监督博士后人员的工作期限,防止无限期雇佣一个博士后人员。博士后们通常都有自己的协会或联谊会,组织一些学术交流,为博士后们提供与学校管理层和社会联系沟通的渠道,为博士后们就业提供一些服务。博士后们能够积极努力的工作,主要在于他们期望通过自己的研究成果,获得教授们的良好评价和推荐,以便找到合适的固定工作岗位。

在我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界定很明确,管理比较统一和规范。招收方式主要是由一部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接受国家或各方面的资助,设定一些岗位,自主决定人选和他们的研究课题。虽然当前随着各项管理制度改革,博士后招收、资金来源、管理方式也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但在程度上有明显差别。

3.培养、使用的侧重点不同。

在美国,相当多的机构招收博士后是为了雇佣有能力的临时科研人员。博士后申请人则希望通过博士后阶段等待、获得个人更为满意的职位。博士后的待遇报酬从15000到50000美元年薪,但普遍低于同单位获得永久职位的相应人员。由教授决定招收的博士后,他们的工资待遇一般相当于固定工作人员的1/3到1/2。

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是以选拔和培养新一代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为重要目标。为了吸引优秀博士,我国博士后制度规定,博士后工资标准略高于同资历的固定工作人员。此外国家还实行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尽可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创造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保障其基本权益。

4.社会和法制背景环境不同。

美国等西方国家推行的是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制度,依靠市场调节人们的经济关系。雇佣或人事制度法制健全,配套法规完善,人员迁移、流动条件自由宽松。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博士后人员的流动性和招收灵活性并不特别引人注目。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待完善。人才流动、自主择业及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等社会就业及保障机制还不十分健全,对于人才流动的限制还有待彻底打破。在这样的背景下,从社会就业角度看,具备流动性和就业灵活性的博士后制度就显得颇不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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